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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车体广告:关于车体广告的法律法规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广告车扰民 连云港开出今年首张“车体广告罚单” 一辆又一辆的广告流动宣传车为招揽客源,在道路上利用大型厢式车体两侧及前后显示屏上播放大幅扎眼的广告画面,并用高音喇叭播放嘈杂且刺耳的商品促销广告,不仅扰民,还严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城管为此开出今年首张“车体广告罚单”。 9月20日下午4点,城管海州三大队队员在盐河南路普天安花园巡查时,发现一辆LED流动广告宣传车,车厢两面都安装有LED显示屏,画面不断闪烁。队员们用手机测试仪测试,显示其音量分贝值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城区内60分贝标准值。 队员们立即拦停该广告宣传车,责令其将显示屏和音响关闭,执法队员还向驾驶员张某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对该LED广告宣传车进行了证据保存。 9月21日,驾驶员张某到城管海州三大队接受问询。经询问,驾驶员张某在海州区幸福中路开了家做广告的店,近期承接了某购物广场开业宣传事宜。张某采取了驾驶设置有宣传广告的厢式货车在市区范围内利用显示屏和音响进行巡回宣传的形式。 经过执法队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宣传车辆所带来的危害等方面教育,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绝不再扰民。 目前,该案件正由城管海州三大队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张某处以500元罚金。 下一步,城管海州三大队将更加严格规范辖区广告行为,加强对辖区流动广告宣传车的监控、整治力度,依法严管严控流动LED广告宣传车上路行驶范围和音量分贝,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清理违规无序的户外宣传行为,切实净化、美化辖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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